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為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加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修訂草案進一步加強對礦區生態修復工作的規定。
草案三審稿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區生態修復工作的統籌和監督的規定,規定礦區生態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尾礦庫生態修復的專門措施,明確礦區能夠邊開采、邊修復的,應當邊開采、邊修復。
為對開采礦產資源形成的尾礦庫加強管理,防范安全風險,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等活動的管理,防范生態環境和安全風險。
有的地方、部門、社會公眾針對草案二審稿提出,基礎地質調查工作對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和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建議充實這方面的內容。據此,草案三審稿增加一條規定,即國家建立健全基礎地質調查制度,加強基礎地質調查工作,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保護提供基礎地質資料。
草案三審稿還增加了積極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國際合作,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以及充分考慮礦業用地需求,并與有關法律做好銜接,進一步完善礦業用地制度等方面的規定。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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