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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優化礦業權出讓管理 |
發布時間:2024/11/29 |
自然資源部近日公布《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1506號建議的答復》。自然資源部稱,全國人大代表周金波提出的《關于優化非金屬礦權出讓管理的建議》對優化我國礦產資源管理、推進“凈礦”出讓工作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自然資源部會同國家林草局辦理并作出答復。 關于優化礦業權設置以及科學合理確定礦區范圍,2019年,自然資源部印發《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提出積極推進“凈礦”出讓工作。2023年,自然資源部印發《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繼續推進“凈礦”出讓工作。為優化礦業權設置以及科學合理確定礦區范圍,2023年5月,自然資源部印發了《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進一步優化調整礦區范圍管理方式。 在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方面,現行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政策已充分考慮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實際情況,重點解決了涉礦企業繳納首付比例過高、繳納年限較短等帶來的征收節奏靠前偏快等問題,有效減輕了企業投資建設期的資金占用壓力,有利于引導礦業權人充分考慮產品周期因素,理性參與礦業權競價。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方式。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印發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以下簡稱財綜〔2023〕10號文)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方式包括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或出讓金額形式征收。對《礦種目錄》內的144個礦種,改變“一次性躉交”的征收方式,分“成交價”和“逐年按率征收”兩部分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按此征收方式,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與資源儲量脫鉤,礦業權人在出讓環節繳納成交價后,勘查和礦山建設階段均無需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開采后根據銷售收入一定比例逐年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二是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首次征收比例。財綜〔2023〕10號文規定,按金額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可分期繳納出讓收益,且首次繳納的比例從不低于20%調整為10%-20%,剩余部分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繳清。三是對礦業權出讓收益退庫作了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后可辦理礦業權出讓收益退庫。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開展勘查開采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礦業權,并按照有關規定退還已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會同國家林草局,指導地方積極做好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在礦業權出讓中加強信息共享和服務,為礦業權人辦理涉礦手續創造有利條件,激發礦業市場活力。(中國礦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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